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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汪莉与魏金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莉,魏金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316号原告汪莉。委托代理人刘建凯,十堰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金甲。原告汪莉诉被告魏金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汪莉不能提供被告魏金甲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魏金甲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汪莉提供被告魏金甲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莉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汪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