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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行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某某、周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郭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行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政府二院。法定代表人谭联,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局干部,住湘潭市。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周某,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周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市雨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潭雨征决(2013)第6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 昶审 判 员  杨同建审 判 员  秦泽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唐 璧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