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余安胜,陈月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崇成,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安胜。被告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萍。被告余安胜。被告陈月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瑞安市新亚汽配有限公司、浙江麦高鞋业有限公司、余安胜、陈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5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邹丽雅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舜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