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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荣和与陈贵镇、张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和,陈贵镇,张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0号原告黄荣和,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郑向毅,系福建建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贵镇,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清香,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和与被告陈贵镇、张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和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黄荣和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