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2015年25号位建苹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建苹,战君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原 告 位 建 苹 与 被 告 战 君 三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5号原告:位建苹,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西龙河头村。被告:战君三,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团旺镇西龙河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建苹诉被告战君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建苹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建苹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建苹撤回对被告战君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盖胜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