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8号原告吴某甲,男,194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吴某乙,女,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董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