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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执字第2087号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朱丽芹与李正雷、张衍东、段祖磊、张德伟民间借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雷,张衍东,段祖磊,张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执字第2087号异1号案外人朱丽芹,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正雷,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衍东,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段祖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泰安市岱岳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德伟,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正雷与被执行人张衍东、段祖磊、张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丽芹于2015年1月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丽芹称,我与被执行人张衍东于2012年4月份协议离婚,被执行人张衍东所涉案中没有判决我承担责任,其所担保债务也应属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法院却冻结了我的银行帐户。要求解除对我个人帐户的冻结或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正雷与被执行人张衍东、段祖磊、张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审理,2015年1月4日,本院以(2013)肥执字第20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衍东原配偶案外人朱丽芹在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应冻结银行存款20万元,实际冻结24.37元;在该社陆房分社帐户,应冻结20万元,实际冻结20043.11元。案外人朱丽芹提供的证据记载:2012年4月23日,案外人朱丽芹与被执行人张衍东协议离婚;尾号为5658帐户中存款20000元由案外人朱丽芹于2014年4月18日存入一年定期存款;尾号为2677帐户系案外人朱丽芹工资帐户。本院认为,我国对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案外人朱丽芹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应系其个人财产,我院查封的案外人朱丽芹银行存款应属其离婚后个人财产,在法院没有法律文书确定案外人朱丽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其离婚后个人财产应不予执行,案外人朱丽芹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各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涉案帐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3)肥执字第2087号执行案中本院裁定查封的案外人朱丽芹在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存款20万元和在该社陆房分社帐户存款20万元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泽祥审判员  乔善贵审判员  张永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