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汇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孙怀军,孙海霞,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孙怀军、孙海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105号申请人: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汇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承德万国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孙怀军、孙海霞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0.00元,或价值9000000.00元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00.00元,或价值9000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