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董文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董文飞,张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47号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海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淑云,女,汉族,,住址。被告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文飞。被告董文飞,女,汉族,住址。被告张惠平,男,汉族,住址。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发公司)、被告董文飞、被告张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于三天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计人民币7501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到付清之日为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原告容大公司向被告鸿盛发公司出售油墨。根据销售出库单,显示货款合计75010元。2014年5月9日,被告董文飞、张惠平分别出具《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书》,为鸿盛发公司向容大公司订购油墨所产生的货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60000元,鸿盛发公司满3个月账期未支付货款时,容大公司有权直接要求董文飞、张惠平承担保证责任,且容大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前,保证人不能向鸿盛发公司行使追偿权。判决结果: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与鸿盛发公司的交易总额为75010元,鸿盛发公司未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被告董文飞、张惠平对鸿盛发公司的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1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750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文飞、张惠平对第一项判决中被告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人民币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被告深圳市鸿盛发电子有限公司、董文飞、张惠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哲 华人民陪审员 占 桥 生人民陪审员 苏 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印(兼)书 记 员 黄 厚 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