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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林清民与张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清民,张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49号原告林清民,居民。被告张传勤,居民。申请执行人林清民与被执行人张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平民初字第3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传勤在平邑信用社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传勤在信用社营业部90×××81账户上的存款1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