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白玉贵与耿方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贵,耿方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白玉贵,居民。被申请人耿方娥,成年,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耿方娥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方娥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