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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白玉贵与耿方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玉贵,耿方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9-2号申请人白玉贵,居民。被申请人耿方娥,成年,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岱民保字第9-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耿方娥申请解除查封并交纳保证金,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耿方娥驾驶的鲁J×××××号肇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