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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5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50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辩护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极军,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延期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21时许,经他人起意盗窃并组织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受他人纠集后至本区康桥镇秀浦路康新公路东侧200米处,伙同他人采用汽车拖拉的手段,从窨井内窃得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的备用电缆线(不通电)若干,切割成四段后分别装入四辆卡车,其中三辆卡车已携赃驶离现场,一辆卡车在携赃驶离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车装载被窃电缆线经丈量长87.8米,价值人民币48,634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了被窃电缆线87.8米并已发还被害单位。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自愿向本院缴纳了退赔款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汤全祥、胡忠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周晓伟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包某某、陈某的证言笔录,有关证明、现场工程图纸、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丈量记录、发还清单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扣押并发还部分被窃财物,被告人罗某某能够积极退赔人民币5万元,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已挽回;另被告人罗某某能够积极预缴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案退赔款,应予发还。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退赔款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罗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卫民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浩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