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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继典、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松树林社区服务中心孙家砭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继典,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松树林社区服务中心孙家砭村村民委员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继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松树林社区服务中心孙家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程,该村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负责人:王旭庄,该厂厂长。申请再审人赵继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松树林社区服务中心孙家砭村村民委员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继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延安市石油协调办公室出具的便函作为裁判该案的依据实属错误,申请人请求的安置补偿费数额有明确的依据。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原审二被告共同支付土地征收安置补助费62280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松树林社区孙家砭村村民委员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泥湾采油厂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延安市石油协调领导小组延石发(2010)4号文件《延安市石油钻前涉及各类费用补偿暂行办法》关于征占用土地有关费用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川旱地亩产值按1200元计算,安置补偿倍数为15倍,每亩共计18000元。2014年1月24日,延安市石油协调办公室出具复函,复函明确了(2010)4号文件中计算川旱地土地补偿费是9倍、安置补助费是6倍,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赵继典申请再审时未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证明原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错误,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可以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继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丹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