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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执民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范道勤与张光可、吴光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道勤,张光可,吴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范道勤,农民。被执行人张光可,农民。被执行人吴光洪。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范道勤与张光可、吴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光可、吴光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范道勤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光可、吴光洪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了被执行人张光可所有的坐落于XXXXXXXXXX房屋一套已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张光可上述房屋拍卖纠纷款400000元已被本院提取,另一被执行人吴光洪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范道勤的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3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毛待平执行员  叶庆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