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法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覃光军与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光军,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覃光军,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双溪口乡。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法定代表人:彭海仁。关于覃光军与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201号仲裁裁决书(终局)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工伤玖级伤残补助金31131元、工伤医疗补助金6918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767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6674.2元、住院期间伙食费8050元、护理费691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2013年11月13日至2013年11月22日的工资1153元。权利人覃光军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382元由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20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以100198.2元为限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