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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张英协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英协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7号罪犯张英协,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大田县人,现在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大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英协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英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17.2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福建省大田县司法局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张英协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张英协的父亲张玉健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帮教协议书和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英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英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