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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念红与被申请人何永明宣告死亡案件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念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六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念红,女,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念红申请宣告何永明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家清适用特别程序,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念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念红申请称:申请人的丈夫何永明于2008年12月11日18时50分许,从一个体吸砂船上落水失踪,后报警由海事巡逻艇开展搜救,但未能发现何永明,至今也没有何永明任何消息。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永明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何永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新桥村姚庄21-1号,其与申请人杨念红系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1日18时50分许,何永明从一个体吸砂船上落水失踪,随即船主驾船寻找未果,后报警由海事巡逻艇开展搜救,但也未发现何永明,至今也没有何永明任何消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何永明公告。现公告期已满,何永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永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杨念红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何永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永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家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