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宝音德力格尔盗掘古墓葬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宝音德力格尔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75号罪犯宝音德力格尔,曾用名宝音那、宝音敖,男,1984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宝音德力格尔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宝音德力格尔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赤刑一终字20号刑事判决,决定维持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07)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即被告人宝音德力格尔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7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宝音德力格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宝音德力格尔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四月至二○一四年七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88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宝音德力格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宝音德力格尔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