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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宋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向阳小区*组团*号楼热力站楼上。法定代表人李铁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花,女,1961年10月18日,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宋淑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2361元。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荣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宋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