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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邵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瓯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曾用名邵卫凤。因本案于2014年11月6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方晓东、代理检察员金懂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黄云寺旁上坟,在点燃蜡烛祭拜时不慎引燃杂草,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8.3余公顷,其中林地面积6.3余公顷,未成林地面积4.8余公顷,无立木林地面积7.1余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邵某自愿进行赔偿并在本院缴存赔偿款3.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李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森林案件现场鉴定意见书,暂存款票据,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规进行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于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在火灾发生后实施扑救和报警,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已主动赔偿火灾损失,结合具体案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娄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