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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杜林海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2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林海,户籍地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因本案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黄长明、陈润民,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1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林海犯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林海及其辩护人黄长明、陈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甲2013年6月至7月,在担任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以下简称“华润万家超市”)促销部团购主管期间,利用为团购客户提供服务的职务之便,采取获取客户��票不入账、借领购物卡、未付款先提货等方式挪用该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612673.08元。同年7月,被告人杜林海在离开华润万家超市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杜某己私人保险柜内发现印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440102729892787”的印章2枚。经鉴定,该2枚印章与华润万家超市提供的相应印某印章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同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杜林海隐瞒自己已离职的事实,谎称能够获取或换取购物卡,骗得被害人蔡某丙的人民币45500元,骗得被害人袁某丁的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的购物卡,骗得被害人苏某甲的人民币70800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林海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乙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林海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丙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被告人杜林海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杜林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林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林海对指控的挪用���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供认不讳,但辩解称其以广州海格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制作并领取的46500元购物卡属空白卡并未开通,不应计入其挪用资金的数额;对指控的诈骗罪所涉的款项数额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隐瞒相关事实,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案发期间其有跟被害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并没有回避他们,且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去之后也会主动还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某己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关于诈骗罪。(1)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人杜林海并没有非法占有袁某甲、蔡某甲、苏某乙等人财产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外力原因,杜林海无法及时履行债务,杜某寅各受害人之间应属普通经济纠纷。主要理由是:杜某寅各受害人均系多年前认识,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没有骗取受害人财产的基本环境;杜��海不存在骗取受害人财产的犯罪动机;杜林海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缺乏诈骗的客观表现;杜林海是被人从广州绑架至澳门的,并非主动逃逸。(2)报案人华润万家一直未能将其解聘杜某己事实告知被告人,被告人以其客村店团购主管的身份对外洽谈和开展业务是合法的,更谈不上因此构成诈骗。2、关于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杜林海虽然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款项挪作己用,但杜某丁直在归还,即使在被抓后仍有还款的意愿,只是由于人身不自由导致无法继续还款。综合来看,被告人杜林海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偿还款项的态度明确和主动,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3、关于伪造公司印章罪。虽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杜某己保险柜里发现了两枚印章,但该两枚印章并未用于犯罪活动,也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其中一枚印章是杜某己朋友让其代管的,杜某己行为仅可被认定为持有非法的印章,而不能被认定为伪造印章。因此,被告人杜某己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依法不应被认定为犯罪。4、被告人杜林海在澳门时主动寻求澳门警方要求遣返大陆,在明知极有可能被广州警方抓捕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通过警方遣返的方式返回大陆,表明杜林海主观上存在报案的目的,而且杜林海在被抓获时没有任何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杜林海在担任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促销部团购主管期间,利用为团购客户提供服务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取客户支票不入账、借领购物卡、未付款先提货等方式挪用该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566173.08元。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出具的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委托书、证明、在职员工职务证明、工作说明书、职位申请表、劳动合同书、说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小学出具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支票复印件,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饭堂出具的证明,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部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复印件,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支票复印件、支票存根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南洲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的证明,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输电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提供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司客村店出具的证明,中国银行广州盈嘉花园支行提供的中国银行支票截图(出票人为广州市番禺执信中学饭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支行提供的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广昌装饰服务部、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广旺五金经营部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2013)粤诚司某第65号关于杜林海涉嫌职务侵占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石某乙、邓某乙、廖某、袁某丙、席某乙、温某乙、余某乙、区某沛、俞某、李某乙、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己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二、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2012年,被告人杜某丙40元人民币通过他人伪造了1枚印某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印章用于自用。2013年7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杜某己私人保险柜内发现该印章及另1枚印某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440102729892787”的印章。经鉴定,该2枚印章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印某印章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上述事实,有涉案的2枚印章照片,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文检)字(2014)102号文件鉴定书,证人石某乙、邹某乙的证言及邹某乙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杜某己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林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三、诈骗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杜林海隐瞒自己已不在华润万家���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上班,并因欠下巨额赌债而被人带至澳门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仍然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够帮忙购买或兑换购物卡,骗得被害人蔡某甲的人民币45500元,骗得被害人袁某甲价值人民币230000元的购物卡,骗得被害人苏某乙的人民币70800元。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林海被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袁某甲对被告人杜林海表示谅解,同意给被告人杜某丁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被告人杜某己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诈骗蔡某甲的相关证据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蔡某甲于2013年8月29日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害人蔡某甲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上渡路支行提供的户名为杜林海、卡号为62×××13的开户资料及2013年8月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蔡某甲于2013年8月15日从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25转账人民币45500元至被告人杜某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3。3、被害人蔡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15日16时许,其忽然接到华润万家超市杜某己电话,问其要不要购物卡,因为他是华润万家超市售卡部的经理,之前跟他有过购卡往来,其就说要5万元的购物卡,杜林海说可以九一折,也就是45500元人民币,要其转账过去,当晚就可以送卡给其。因为以前他们也是这样操作的,于是其就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给了杜林海。到了晚上9点多,杜林海给其电话说他晚上没空,明天再送卡给其。之后其一直联系杜林海,但是他都以各种理由推托,其发觉不对劲,就到客村立交华润万家超市找杜林海,但该公司称杜某卯经不在该公司上班了,该公司也一直在找他,于是其就到派出所报警。其转账的账号是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25,杜某己账号是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13,他是在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的户。其跟杜某丁般都是通过网上交易的,之前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杜林海自2013年8月15日骗了其45500元后,只是在刚开始其和丈夫蔡某乙追问他时,他有发过短信给其丈夫,但后来就以出差在外推托,再到后来就很难打通他的电话了。他们没有与杜某戊成任何协议。其想起诉杜林海要回其被骗去的45500元及利息。经辨认照片,被害人蔡某甲指认被告人杜林海就是2013年8月以卖购物卡为名诈骗其45500元人民币的男子。4、证人蔡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2013年8月15日16时左右,其在开车回家的路上接到其老婆蔡某甲的电话,她在电话中说杜林海叫他们找他买卡,说可以九一折,其老婆说打算买5万元,即支付45500元就可以购买5万元的购物卡,其就同意其老婆向杜林海购买5万元购物卡。当日下午6、7点钟,其老婆就从她的62×××25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了45500元到杜某己账户。转账后,杜林海打电话给其老婆说他当晚没空,说第二天给他们送卡。但之后一直不见杜林海送卡过来,其和老婆都有打电话给杜林海追他送卡,但杜某丙过一二天、出差等理由推托他们。后来他们感觉不对劲,就到华润万家客村店找杜林海,但该公司称杜林海早在2013年7月份就已经离开公司了,并称该公司也在找杜林海,他们才知道被骗了。他们以前向杜林海购买购物卡一般是九二折或九三折,这次杜林海给的是九一折,因他在该公司任职近��年,他们以前找他买卡都没有发生问题,而且平时见他开一辆丰田霸道小汽车,所以他们就相信了他。这次购买购物卡是杜林海主动打其老婆蔡某甲的电话叫她向他买卡,还说可以九一折。其当时不知道杜某卯经离开华润万家超市了。杜林海自2013年8月15日骗了其老婆蔡某甲45500元之后,至2014年1月20日这段时间没有主动联系过他们,只是他们追他,开始还能打通他的电话,但他一直以出差在外推托,后来就很难打通他的电话了。其和蔡某甲没有跟杜某戊成任何协议。经辨认照片,证人蔡某乙指认被告人杜林海就是在2013年8月以卖购物卡为名诈骗其妻子蔡某甲45500元人民币的男子;并对被告人杜林海给其的名片、其与被告人杜林海(153××××2410)之间的短信记录予以了签认(该短信记录显示蔡某乙在2013年8月19日至11月11日期间多次要求杜林海给卡或退钱,杜某丙“正在沟通”、“月底吧,最迟月初可以了”等回复蔡某乙)。5、被告人杜某己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2月底或3月初去澳门赌博输了680万元人民币,对方在2013年4月初开始到其公司和住处追要赌债,当时其只有几万元存款。2013年8月中旬,其被人追赌债绑到深圳观澜,不记得是其打电话给蔡小姐还是蔡小姐打电话给其,只记得其当时说其有些预付卡可以九一折卖给她,并叫她把钱某到其卡号为62×××1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蔡小姐当天就转了45500元人民币给其。过了二三天,蔡小姐打电话追其要卡,其就说其出差在深圳,说其找人送过去给她。后来,蔡小姐和她老公都打电话追其要卡,因其被限制住了,其就说办不了卡了,并说到时退回钱给她。其收钱后两天左右就打电话给“阿某”叫他送卡给蔡小姐,但他没有送,后来也打不通他的电话。其在2013年7月初就被人追赌债绑到���圳了,当时其没有报案。(二)诈骗袁某甲的相关证据1、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袁某甲于2013年9月9日报案,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同月10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袁某甲提供的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面额预付卡清单,证实上述预付卡金额合计人民币240000元。3、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户名为王剑波、卡号为62×××18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9月5日转账人民币106000元至被告人杜某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13。4、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提供的户名为杜林海、卡号为62×××13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3年9月5日收到卡号为62×××18的账户转入的人民币106000元,同日通过手机银行转出人民币100000元至卡号为62×××65的账户;于2013年9月6日收到卡号为62×××67的账户转入的人民币111600元,同日通过手机银行转出人民币110000元至卡号为62×××65的账户。5、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4日,其因有一批大面额的华润万家购物卡,为了方便使用想换成小面额的购物卡,其就致电曾在华润万家超市任团购经理的老乡杜林海帮忙兑换小面额购物卡,杜林海说可以免费帮其兑换。9月5日上午10时许,其根据杜某己电话指引,在华润万家超市天河公园店旁将购物卡交给陈某,杜林海承诺当天晚上18时许帮其办妥。当晚18时许,其打杜某己电话,杜林海说要到9月6日中午。9月6日,其等了杜某丁天也未果,杜某庚推说要到9月9日上午才能办妥。9月9日上午,其一直拨打杜某己电话都是关某,下午拨打时通了但无人接听。其只好拨打陈某的电话,约他在凤凰新村地铁口见面,见面后了解到当天12时前,陈某根据杜某己电话指引,在华润万家超市天河东店门口将其的购物卡交给一个男子。其觉得上当受骗,于是报警。其被骗走112张面额为1000元的购物卡、14张面额为2000元的购物卡、20张面额为3000元的购物卡、8张面额为5000元的购物卡,总价值24万元人民币。这些卡是其2013年4月份向在华润万家超市团购部任经理的老乡杜林海购买了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大约5、6月份其又向杜林海购买了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其购买这些购物卡是享受9.6折优惠的。因为杜林海之前还欠其十几万元人民币没还,所以他帮其兑换小面额购物卡是不收手续费的。其和杜林海是老乡,从小学到中学都是同班同学。陈某据说与杜林海是战友,他们来往比较频繁。其问过陈某,他说不认识接卡人,接卡人的电话是138××××0333,该号码是杜林海发短信给陈某的。后来其通过电话与杜某己妻子联系,她说卡可能是给了一个叫王���乙的男子,也是炒卖购物卡的,但该男子的资料不详,只有电话138××××0333。其在报案前跟杜某己妻子和弟弟杜某辛都说过,他们都说杜林海在澳门,连他们的电话也不接,他们说也没有办法,并叫其去报警,后来其就和陈某一起去了天河南派出所报案。其报案后有发信息、打电话给杜林海,告诉他其报案了。杜林海就叫其去销案,并承诺会把钱还给其,并说下个星期先还5万元。但到了时间,其见杜林海没有给钱,便打电话追他(当时是2013年10月20多号),他又推说11月份给其5万元,并再次要其去销案。但到了11月份其见他还是没有还钱,便又打电话追他,他又推说12月份给其5万元,但到了12月份还是不见他给钱,12月中旬其打他电话已经联系不上了。其在2013年12月中旬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澳门的,说杜林海欠他们的钱,现杜林海在他们手上,并问其杜林海欠其多少钱,对方还提议让其出5万元给他们,他们把杜林海交给其,叫其去珠海交易,其没有理会他们。2014年6月19日左右,杜某己弟弟给了其10000元,当是家人帮他还其的钱。被害人袁某甲提交手写证明1份,证明其于2014年6月19日收到杜林海弟弟杜某辛代为偿还的人民币10000元。6、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4日晚上,杜林海打电话给其说要其帮个忙,让其9月5日早上帮他找个叫袁某甲的朋友拿些大面额的万家商场购物卡去换成小面额的卡,其答应了。9月5日早上,其按照杜林海所说去到万家商场天河公园店见到袁某甲等二人,袁某甲将价值24万元的万家商场购物卡交给其。之后杜某庚通过电话叫其把卡拿到万家商场天河东店门口找一名王先生,约12时许,其见到了王先生,杜林海叫其把价值24万元的购物卡交给王先生,但王先生说他没那么多钱,要��了那么多,只能拿12万元的卡。于是其就给了12万元的卡给王先生,王先生到万家商场服务台验过卡是真的后就带其到了天河南二路的工商银行内,通过柜台转了钱给杜林海,杜林海收到钱后告诉其可以走了。其当时觉得奇怪,不是换卡吗,为何王先生不给其卡?杜林海就说他明天才能换成小面额的卡交回来,于是其就把剩下的卡带回家。9月6日上午10时许,杜某庚叫其把剩下的12万元购物卡拿到万家商场天河东店门口交给王先生的一位女朋友。约12时许,其见到该女子,通过打电话给杜林海确认了该女子就是来找其要购物卡的人,杜林海叫其把价值12万元的万家商场购物卡交给该女子,该女子到万家商场服务台验过卡是真的,然后杜林海叫其把卡交给该女子就行了,晚上再找该女子拿小面额的购物卡,连昨天的卡一起拿回来。9月6日晚上,杜林海没有给其打电话,他��机当晚是关某的。9月8日12时许,杜林海给其打电话,其问他关于换卡的事怎么样了,袁某甲多次打其电话催要小面额的卡,杜林海说他会跟袁某甲联系好的。2013年9月9日10时许,袁某甲打其电话说杜林海关某了,卡也没有换回给他,人也不见了,于是当天下午他们就相约到天河南派出所报警了。袁某甲给其的都是万家商场的购物卡,面额1000元的112张,面额2000元的14张,面额3000元的20张,面额5000元的8张,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00元。其中,王先生拿走了面额1000元的112张,面额2000元的4张;那名女子拿走了面额2000元的10张,面额3000元的20张,面额5000元的8张。其以前没有帮杜林海换过卡,以前杜林海曾多次叫其帮忙送万家商场的购物卡给别人,数量有几千的,也有几万的。其不知道杜林海跟袁某甲之前有什么过节或纠纷,也不知道杜林海为何拿了袁某甲的卡后没有给他��换,其只是出于朋友关系帮他的忙。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指认被告人杜林海就是在2013年9月5日以帮袁某甲兑换购物卡为名,叫其找袁某甲拿到价值24万元的购物卡并交给王先生的男子。7、被告人杜某己供述,证实袁某甲以前曾向其购买了二三十万元大面额的购物卡。2013年9月初,袁某甲打电话给其要求将他购买的24万元大面额的购物卡换成小面额的购物卡,其叫他自己拿去客村店换,之后他跟其说去过客村店,但店方不肯帮他换,他叫其想办法帮他换。其便先打了个电话给“蓝某”,跟他说其帮同学做购物卡,并说好其把同学的购物卡卖掉后把钱某给他,并叫“蓝某”筹够30万元帮其买100元面额的购物卡,“蓝某”答应了,他当时已知道其在澳门。之后其就安排陈某去华润万家天河公园店附近找袁某甲拿购物卡,当天晚上其又发了王某乙的电话给陈某,让陈某��那24万元购物卡按照其事先与王某乙的约定拿到天河东店附近交给王某乙,王某乙当天只拿了12万元购物卡,并于当天上午转账106000元到其卡号为62×××1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其收到这笔钱后就马上汇了100000元到“蓝某”的银行账户。第二天其又与王某乙约好,并叫陈某把剩下的12万元购物卡拿到华润万家天河东店门口交给王某乙。这次收到卡后,王某乙又转账了111600元到其上述账户,其收到后又转账110000元给“蓝某”。之后,袁某甲打电话追其要卡,其便打电话给“蓝某”问他购物卡做好了没有,他说还没做好,叫其再等一天,他说要联系好卖家。后来其再打电话催他时,他就说他去过华润万家客村店买卡,说他们公司出了其这个事后不肯卖卡给他,后来又推说他在广州生意也不好,加上其欠他25万元,他就说把这21万元当作还他的钱,说剩下的4万元以后再还他,再后来他就关某不接其电话了,后来其手机也没有话费了。“蓝某”年约30岁,其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和具体住址,他是去华润万家炒货、炒购物卡时认识的,他的联系电话其记不起来了。其从2013年7月10日左右就被追债的人带走了,一直到2014年1月20日被抓获,这段时间其一直没有回过华润万家客村店。其当时在澳门被追债的人看住,其是偷偷通过手机转账21万元给“蓝某”的。当时“蓝某”发了账户给其,其看到不是他本人的名字,因为那个账户的户主其印象中是“潘某”,里面没有“蓝”字,其还打电话问过他为何不是他的账户,“蓝某”说没有问题,其才转账过去的。(三)诈骗苏某乙的相关证据1、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苏某乙于2013年9月26日报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于同月27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被害人苏某乙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存根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该支票存根显示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6日,收款人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金额为70800元,用途为货款。3、被害人苏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海珠供水管理所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员。2013年9月15日,单位领导安排其在中秋节前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购买70800元的购物卡。其接受购卡任务后,就与该超市售卡部原经理杜林海电话联系购卡事宜,杜林海表示可以协助其办理此事,同时表明可馈赠500元的购物卡给其单位,即其单位向该超市支付70800元购卡款,该超市就给其单位71300元的购物卡。其与杜林海商定于2013年9月17日9时许在海珠区新港西路235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门口见面,届时其将70800元现金支票交给他��他于同月22日将71300元购物卡交给其。2013年9月17日上午,其按照约定带着70800元现金支票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门口对开路边打电话给杜林海,杜某癸他有事要办不能赶到,并要求其将车牌号码告知他,他找人与其联系。其站在车旁等了大约十分钟,一名年约30岁讲普通话的男子走过来向其打招呼,自称是杜林海叫他来协助其办理购买购物卡事宜的。其与那名男子面谈几句后,就将70800元现金支票交给那名男子,之后其离开现场并电话告知杜林海其已将70800元支票交给了他叫来的男子,杜某癸知道了。9月21日,其电话联系杜林海要求他准时将购物卡交给其,他回复说可以。到了9月22日上午,其电话联系杜林海要求他交购物卡给其,他称家中有急事不能准时送卡给其。9月23日、24日、25日其不断打电话给杜林海,要求他立即将购物卡交给其,但他均���各种理由推搪。其觉得可疑,就于9月26日12时许去到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找杜林海,该店负责人告诉其杜某卯于2013年6月初离开该店,这时其才发现被杜林海诈骗了70800元。杜林海原是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售卡部经理,从2006年开始其就与他联系购卡业务,最近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其请他协助购买1万多元华润万家购物卡。但其不知道他于2013年6月初已离开该公司,更不知道他利用原来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被骗后去找华润万家客村店交涉,但该店查过后说该笔款没有入到该店账户,并说杜林海早已离开该公司,该公司不认可其这笔交易。经辨认照片,被害人苏某乙指认被告人杜林海就是2013年9月17日以销售购物卡为名诈骗其70800元人民币的男子。4、被告人杜某己供述,证实2013年9月中旬的一天,当时其已被追债的人带到澳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海珠供水管理所的苏某乙打电话给其,说要向其公司购买70800元购物卡,其便想拿苏某乙这70800元,加上华润万家洛溪店促销部团购主管张高标还回欠其的50000元,筹够100000元以上,然后去购买购物卡,这样可以更低折扣购买,以还上蔡小姐那批卡。但因其人不在广州,其便打电话给“阿某”叫他帮其去客村店收苏某乙的那张支票,同时其也打电话给张高标,叫他还其50000元欠款,但他当时说在忙就挂了其电话,后来其再打他的电话,他就不接其电话了。后来,因那张支票有期限,其告诉“阿某”说张高标不接其电话,“阿某”就说先套现那张支票,等张高标还钱后再去购买购物卡。到后来,其联系不上张高标,再打电话给“阿某”时,“阿某”说他出事了,他在天河开的公司账户被人冻结了,他现在已焦头烂额了,说等其回来后再处理这笔钱。��来因为其没有被放回来,所以其也就没有再联系“阿某”了。“阿某”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其不知道,听他说过是广东台山人,也是炒卖购物卡、货物的,他的联系电话其记不起来了。其手机里有保存“阿某”的电话,但其手机留在澳门酒店里了,现已找不回来了。其之所以人不在店里上班,且在被人追债的情况下还要接客户的购物卡生意,是因为其不想失去这些客户,而且其一直以来在公司就是偷偷炒货和炒卡赚钱的,其也想继续以这种方式赚钱,以还上公司的钱。其因欠下赌债被追债的人带到澳门,因其没有通行证无法过关,所以其就自己去找警察报警,希望能被遣返大陆,当时其还不知道其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综合证据:1、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越境人员拘留审查所出具的查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杜林海因越境被澳门司法机关遣返至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越境人员拘留审查所审查,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越境人员拘留审查所经审查发现杜林海为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遂将杜林海移交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作进一步审查。2、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的被告人杜某己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杜某己身份情况。3、证人石某乙提供的银行卡7张、华润万家预付卡3张、华润万家提货凭证1张、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与杜林海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关于杜某己收入证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1)证人石某乙、邹某乙签认上述银行卡、预付卡、提货凭证是在开启杜林海使用的保险箱时发现的物品,被告人杜林海签认上述银行卡、预付卡、提货凭证是其放在公司保险柜的私人物品,公安机关已对上述银行卡、预付卡、提货凭证予以扣押。(2)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因杜林海从2013年7月13日至2013年9月5日连续旷工超过3天,根据该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于2013年9月6日起解除与杜某己劳动合同。(3)被告人杜林海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工资收入明细显示其月均工资为8308余元。4、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杜林海名下银行卡的开户资料及账户明细清单,证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杜林海,卡号62×××04)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6月29日的交易明细,至2014年7月14日查询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32元。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杜林海,卡号62×××13)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28日的交易明细,至2014年7月15日查询卡内余额为人民币0.44元、港币0.08元。招商银行卡(户名杜林海,卡号00×××42)账户余额为欠款人民币16850.74元。平安银行卡(户名杜林海,卡号00×××09),显示该卡有利息、延期利息、滞纳金等项目。户名为杜某己中国光大银行卡,账户余额为6.31元。户名为杜某己中国银行卡,账户余额为0元。户名为杜某己中国银行卡,账户余额为20.71元。5、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车辆查询资料,证实:(1)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北天虹街28号504房的房产已发生产权变更,产权人已不是杜林海。(2)车牌号码为粤A×××××的非营运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未抵押;车牌号码为粤A×××××的非营运揽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1辆,已抵押(抵押权人是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除公诉机关出示的上述证据外,被告人杜某己辩护人出示了被害人袁某甲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袁某甲已对被告人杜林海表示谅解,同意给被告人杜某丁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被告人杜某己刑事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袁某甲到庭说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属实,其在联系杜林海兑换购物卡过程中,杜林海没有告诉其他已经不在华润万家超市工作了,也没有跟其讲过他被绑架到澳门;辩护人提交的上述刑事谅解书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愿意谅解杜林海,并知悉相关风险。被害人蔡某甲到庭说明其之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属实,杜林海没有跟其说过他已经不在华润万家超市工作了,也没有跟其及其家属说过他被带到澳门;其当时给钱杜林海是想购买购物卡,但最后没有收到购物卡,案发至今杜某丑没有还钱给其。对于被告人杜林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丙广州海格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制作并领取的46500元购物卡属空白卡并未开通,不应计入其挪用资金数额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人石某乙的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杜某丙广州海格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制作并领取的46500元购物卡已被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冻结,并未开通使用,未给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可不计入被告人杜林海挪用资金的数额,故对上述46500元购物卡在被告人杜林海挪用资金总额中予以扣减。被告人杜林海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被告人杜某己保险柜里发现的两枚印章并未用于犯罪活动,也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其中一枚印章是杜某己朋友让其代管的,杜某己行为仅可被认定为持有非法的印章,而不��被认定为伪造印章,被告人杜某己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查获的印某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印章是被告人杜林海出资通过他人伪造的,对该行为依法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处;但另一枚印某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440102729892787”的印章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是被告人杜林海本人或者通过他人伪造的,而我国刑法并未将持有伪造的公司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林海伪造上述印某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440102729892787”的印章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杜林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属于普通经济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害人蔡某甲、袁某甲、苏某乙的陈述,证人蔡某乙、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杜某己供述,结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杜林海自2013年7月中旬起因欠下巨额赌债而被追债人带至深圳、澳门等地,并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已不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正常上班,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也已发现被告人杜林海涉嫌侵占单位款项并失去联系而报警。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杜某己履约能力已受到极大限制,有无实际能力帮被害人购买或兑换购物卡已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而被告人杜林海在与被害人联系购买或兑换购物卡的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被害人自己的真实处境,而是隐瞒了自己已不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上班,并因欠下巨额赌债而被人带至澳门限制人身自由这一足以影响双方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事实,仍然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客村店工作人员的身份,谎称能够帮忙购买或兑换购物卡,诱骗被害人继续与其进行交易,在收取被害人的款项或购物卡后并未实际履行而作他用,案发至今亦无能力实际履行或退还款项,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诈骗罪论处。至于被告人杜某寅各被害人之前是否曾有交易,以及被告人杜林海是否明知自己已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故被告人杜林海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林海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结合被告人杜某己供述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杜林海寻求澳门警方帮助的目的是因为其没有��行证无法过关而希望被遣返内地,当时其并不知道单位已经报警并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公安机关是在被告人杜林海被遣返后的例行审查中发现其是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而将其抓获归案的,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林海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杜林海出资委托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杜某丙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某丁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己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持。惟被告人杜林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杜某卯取得被害人袁某甲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扣押被告人杜某己银行卡7张、华润万家预付卡3张、华润万家提货凭证1张,因无充分证据证实系违法所得或作案工具,本院不予处理。根据被告人杜林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林海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印文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印章一枚、印文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440102729892787”的印章一枚,均予以没收。三、责令被告人杜林海退赔被害单位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66173.08元,退赔被害人蔡南玉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500元,退赔被害人袁仕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元,退赔被害人苏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李燕芳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韵周颖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