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振荣与福建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荣,福建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25号原告陈振荣,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福建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东环小区11号楼B-501。组织机构代码:68305628-0。法定代表人陈贺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红,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荣与被告福建顺天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振荣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2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陈振荣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