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冬艳与被申请人陈伟申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冬艳,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向冬艳,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云,是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陈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向冬艳与被申请人陈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X**号小型轿车,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向冬艳撤回对被申请人陈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