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任臭小与梁秋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臭小,梁秋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任臭小。委托代理人任庙成。被告梁秋怀。委托代理人周志勤,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臭小与被告梁秋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臭小撤回对被告梁秋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科义审 判 员 田海林人民陪审员 石美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