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行字第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秋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秋春,洪煌坡,卓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126-1号申请执行人林秋春,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加雅、颜双进,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煌坡,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350211196308144519。被执行人卓庆龙,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350211196801294510。申请执行人林秋春与被执行人洪煌坡、卓庆龙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雄代理审判员 卢 建 斌代理审判员 吴 建 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 剑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