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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秀萍、苏国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秀萍,苏国祥,朱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拟稿纸承办庭室:庭长审签意见:拟稿人签字:校对人签字:分管院长签发意见:打印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宋秀萍,女,汉族,1966年04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申请人:苏国祥,男,汉族,成年,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朱新华,女,汉族,1954年10月28日出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宋秀萍与被申请人苏国祥、朱新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其所有的鲁宁字第4368号房产一套为该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被申请人朱新华所有的位于宁津县城区中心大街房产一套(房权证号为鲁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过户等。此查封为轮候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