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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一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宪泉诉李海涛、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宪泉,李海涛,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318号原告:刘宪泉,男,38岁。被告:李海涛,男,32岁。委托代理人:孙某(系被告李海涛表哥),男,37岁。被告: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蛟河市蛟松路11号。法定代表人:冯孝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宪泉与被告李海涛、吉林蛟龙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宪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宪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刘宪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俪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