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谷×与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谷×,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娇艳,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女,1979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翔,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与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刁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娇艳,被告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诉称:原、被告曾是夫妻关系。原告于2012年9月25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在诉讼中,被告将夫妻共同存款取出转移,后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经过法定的6个月之后,于2013年6月9日再次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于2013年7月17日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擅自转为投资理财型保险费用。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时,没有对该60万元保险金进行分割。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在2014年7月21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在2014年7月30日将60万元保险金及1.8万余元的利息转回被告账户。故起诉要求依法分割618456元,因被告恶意转移财产,原告要求多分;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潘×辩称:购买保险的60万元是向被告小姨陈×借款,并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7月16日,陈×从自己的账户将款项转给被告,用于给孩子购买保险。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离婚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持有夫妻共同存款98万元。2013年7月17日,被告将98万元中的60万元购买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号为320016307404008,被保险人谷×1(原、被告之女)。2014年6月19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谷×1由被告抚养,未对购买保险的60万元予以分割。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2014年7月21日,被告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退保。后被告收到退保金额618456.88元。现原告要求分割退保金额618456元,表示因被告恶意转移财产,故要求多分。庭审中,被告表示60万元系向其小姨陈×借款,并向本院提交银行卡活期交易明细及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明2013年7月16日陈×向被告转账56.8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在原、被告离婚诉讼中,被告曾大额取现,转移财产。被告称在离婚诉讼中因想尽快离婚,不想牵扯借款一事,故认可6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另,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冻结被告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存款共计60万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7777.1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2013)丰民初字第11616号民事判决书、保险批注单、个人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认可购买保险的6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退保金的款项予以分割。被告在离婚诉讼中将此款用于购买保险,在双方离婚后短时间内又退保,应为其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少分。鉴于被告还抚养孩子,本院在分配比例时予以考虑。被告称购买保险的60万元系向他人借款,与其离婚诉讼中表述不一致,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谷×三十四万零一百五十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二十元,由被告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保全费三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刁 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