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翟某与梁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梁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单友成,海门市四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梁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本院不予收取。审判员 孔大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敦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