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树清,王长青,王平与丰春澄,王玉芬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清,王长青,王平,王长鸣,王玉芬,丰春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清。申请执行人王长青。申请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王长鸣。被执行人王玉芬。被执行人丰春澄。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661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芬、丰春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玉芬、丰春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