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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金国与李和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国,李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国,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和峰,男,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和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和峰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