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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西林诉被告马久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林,马久占,张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891号原告王西林,男,195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化工北巷****号2-4-2。委托代理人李焕忠,系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久占,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址辽中县东陵园巷**组。第三人张洪波,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号3-4-2。原告王西林诉被马久占、第三人张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薇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