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执字第0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葛涛与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涛,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340-1号申请执行人:葛涛,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胡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爱林,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爱林,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入29054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