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18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新华与任占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华,北京中和信捷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18512号原告赵新华,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文云(赵新华之夫),1974年2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和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4224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胜,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负责人刘朝晖,总经理。原告赵新华与被告北京中和信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冠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新华的委托代理人许文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和公司、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新华诉称:2014年7月12日9时,在北京市通州区通顺路双埠头路口,许文云驾驶车牌号为冀R9B9**的小型汽车(车主为原告赵新华)与任占清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18Q**的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为被告中和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任占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文云无责任。事后原告的车辆被送往4S店维修,原告为此垫付了维修费3100元。另外,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原告还垫付了交通费510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100元、交通费5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和公司在接受谈话时辩称:任占清是我公司雇佣的司机,我公司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我公司同意依法赔偿。被告保险公司通过邮寄答辩状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因为修车产生的交通费用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9时,在北京市通州区通顺路双埠头路口,许文云驾驶车牌号为冀R9B9**的小型汽车(车主为原告赵新华)与任占清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18Q**的轻型厢式货车(车主为被告中和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任占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文云无责任。事后原告的车辆被送往4S店维修。经核实,本案中原告赵新华的合理损失为:维修费3100元、酌定交通费400元,共计3500元。另查,肇事车辆(车牌号:京N18Q**)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发票、加油费发票、行驶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中和公司雇佣的司机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车牌号:京N18Q**)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系在保险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赔偿范围及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均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赵新华维修费、交通费共计三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赵新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中和信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冠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新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