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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荣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荣,荆门市石化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56号原告赵金荣,女,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莹(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住所地荆门市白庙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飞,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雪丰(特别授权),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荣与被告荆门市石化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荣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赵金荣负担2600元。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