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浙江定邦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定邦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6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定邦全球供应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68号017幢(9-9)4。法定代表人:张小丽,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杭州湾新区纺织路58号。法定代表人:寿巍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00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产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博德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50529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