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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金昌艾、魏建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艾,魏建欣,魏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昌艾,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建欣,男,成年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义坤,男,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金昌艾与魏建欣、魏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义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义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60×××57账户上的14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