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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肖文武与荆沙市荆州金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武,荆沙市荆州金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肖文武。被执行人荆沙市荆州金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新凤村金丰园商品房住宅区10号楼2单元403房的土地使用权证,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荆州市荆州区新凤村金丰园小区10号楼2单元403房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肖文武名下,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二、本院(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