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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武龙与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龙,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067-1号原告杨武龙,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利,女,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象山路55号。法定代表人白华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龙与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武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龙撤回对被告云南保山下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6元,减半收取4113���,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2920元,合计7033元,由原告杨武龙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