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州德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德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0699号原告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沛路徐州市蔬菜公司综合楼一层101。法定代表人周然,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德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徐州诚意水泥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官胜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钢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德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兵审 判 员 周 秀 峰人民陪审员 吴 其 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闫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