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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商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俞仕忠、杨益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俞仕忠,杨益群,高扣红,吴亚芳,无锡市宏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354号原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楚河南嵩山路东。法定代表人廖昌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培,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东艳,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仕忠。被告杨益群。被告高扣红。被告吴亚芳。被告无锡市宏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顾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建国,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俞仕忠、杨益群、高扣红、吴亚芳、无锡市宏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正菱徐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江红代理审判员  张 悦人民陪审员  梁化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