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姜衍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68号罪犯姜衍良,曾用名姜庆良,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衍良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到2019年3月12日止),赃款人民币61800元(已交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衍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考核达标累计1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衍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衍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13日到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