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诉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南京市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外国语学校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外国语学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诉保字第0024号申请人南京市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72栋2层20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爱萍,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安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王玉芬,该学校董事长。申请人南京市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市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申请人南京市中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淮安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雪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