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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亮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55号罪犯胡亮,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二○○五年十二月二日被赤峰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所外执行),因盗窃二○○六年六月十日收回所内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减期解除劳动教养。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8)松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胡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胡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2分。该犯在从事辅助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248.78分,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8月20日因违纪受到警告处分一次,2012年5月2日因私藏手机受到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胡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