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蔡俊龙与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蔡俊龙。被执行人:陈海波。本院在执行蔡俊龙申请执行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海波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俊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海波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案移交给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王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