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民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民,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广民,男。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德龙,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民与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民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开发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胜街东、富强路南、幸福路北、建安街西建筑面积100.27平方米的龙山国际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宅楼房和建筑面积59.35平方米的龙山国际X号楼X单元X号住宅楼房,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产权登记在妻子时某名下,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丰烨名居综合楼X-X-X-X,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建筑面积141.17平方米私有房屋和坐落在丰烨名居综合楼X-车库-X,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建筑面积47.86平方米私有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鸡西市汇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胜街东、富强路南、幸福路北、建安街西建筑面积100.27平方米的龙山国际X号楼X单元X层X号住宅楼房和建筑面积59.35平方米的龙山国际X号楼X单元X号住宅楼房,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产权登记在时某名下,坐落在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丰烨名居综合楼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建筑面积141.17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和丰烨名居综合楼X-车库-X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鸡西市房权证鸡冠房字第S**号,建筑面积47.86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以及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褚连英代理审判员 赵淑红人民陪审员 孙慧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