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行字第8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延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安,周来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870-2号申请执行人杨延安,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来水,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延安与被执行人周来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杨延安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周来水银行账户、汽车、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周来水名下查无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名下车牌号为闽D×××××、闽D×××××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查扣。申请执行人杨延安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