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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徐长江,潘永宵,徐武龙,徐武义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徐长江,潘永宵,徐武龙,徐武义,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坚。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投资人徐长江。被执行人徐长江,男。被执行人潘永宵,女。被执行人徐武龙,男。被执行人徐武义,男。被执行人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义。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武龙。关于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徐长江、潘永宵、徐武义、徐武龙、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应向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7331378.55元,支付违约金1398000元及逾期利息;徐长江、潘永宵、徐武龙、徐武义、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对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7906元由徐长江、潘永宵、徐武义、徐武龙、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展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379号案正在拍卖被执行人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恩平市君堂镇堡城工业区内的土地[证号:恩府国用(2011)第00894号,面积33332.9m2]及地上建筑物之一(A幢宿舍)、之二(B幢宿舍)、之三(饭堂)、之四(C幢厂房)、之五(办公楼)、之六(B幢厂房)共六幢[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恩字第00003877、00××82、00003880、00××81、00003879、00003878号],目前尚未成交;(2013)佛城法执字第3323号案正在评估被执行人徐长江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广云路嘉怡花园御华庭41幢601房。除前述财产外,经向本辖区范围内的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恩平市霸能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瓯泰纱线厂、佛山市南海立龙纺织有限公司已无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长江、潘永宵、徐武义、徐武龙现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8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