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舟定执民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庞海峰与舟山千恒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峰,舟山千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定执民字第1687号申请执行人庞海峰,1986年2月26日。被执行人舟山千恒电气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千恒电气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法人代表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舟定执民字第16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XX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