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32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熙岩 来自: